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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列席和邀请列席]

广东人大网201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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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夕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省人大会议人员的决定》一般规定,不是省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⒈省委常委;⒉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⒊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⒋我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⒌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⒍地级以上市由市委书记兼任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而副主任中没有省人大代表的,该市人大常委会一位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中没有省人大代表的,该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一位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⒎曾任正省职的在粤老同志;⒏出席政协广东省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⒐地级以上市的市委书记、市长;⒑省人大会议副秘书长;⒒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厅级以上干部;⒓省人民政府参事室及其各组主要负责人。对列席会议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由大会秘书处分别安排到代表团参加有关议程的分组讨论会,听取意见和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