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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将自治区高院检察院纳入报备主体

广东人大网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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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28条,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概念,按照有件必备的原则,扩大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范围,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制定的指导、规范审判、检察工作的意见、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条例》还进一步细化了审查标准,规定了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主要情形,包括超越法定权限,对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作出规定,限制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增加或者扩大国家机关的权利或者缩减其责任等8种情形。
  同时,《条例》还增加了对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保障和进行监督的要求,明确规定常委会应当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纳入常委会工作报告,建立健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引导社会各方面有序参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内容。根据工作实际和相关规定,《条例》还明确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盟工作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担备案审查工作的职责。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处处长狄卫华介绍说,《条例》将自治区高院和检察院纳入报备主体后,将有42个机关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截至目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共接收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404件,其中自治区政府1023件,设区的市和盟辖旗县级人大常委会358件,设区的市政府规章23件。常委会对有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每一件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都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截至目前共收到审查要求1件,审查建议7件,经过与有关部门反复研究论证,对这些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纠正。